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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eeh14 于 2007-3-11 06:57 PM 发表 让-马克·博斯曼原本只是比利时甲级队列日队的一名普通队员。1990年,博斯曼与列日队的合同到期。博斯曼不愿意继续留在列日队,打算转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队踢球。可是,敦刻尔克俱乐部既想得到博斯曼,又拿不出所需要的转会费。结果,博斯曼两头落空,既没有到法国踢球,又没有延长与列日队的合同。为了生计,博斯曼不得不屈尊到比利时的一支丁级俱乐部踢球,收入和名气大为降低。为此,博斯曼在1990年向欧洲法院指控列日俱乐部、比利时足协和欧洲足联。 然而,博斯曼毕竟是一位职业队的小球员,而他指控的竞然是势力强大的欧洲足联。一时之间,博斯曼成了媒体和足球界人士指责和讥笑的对象。他既没有朋友,也没有人敢于同情。1993年,博斯曼进入了最困难的时期,当时已经没有俱乐部愿意让这位叛逆球员到球队踢球,博斯曼失去收入,但是张单却滚滚而来,他变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穷光蛋。妻子面对强大的舆论和经济压力,也与他离了婚,房屋归妻子所有。职业足球运动员成为了“无家可归者”。为此,博斯曼不得不搬到父母的住宅里暂时栖身。 可是,在1995年12月15日,欧洲法院作出了一项震惊欧洲足坛并且对全世界足球运动影响深远的裁决。当时作出这项裁决的为欧洲法院的15名法官。此裁决适用于欧洲联盟的历个国家,其中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爱尔兰、荷兰、卢森堡、奥地利、芬兰、葡萄牙、瑞典、比利时、丹麦和希腊。欧洲法院的裁决主要内容有两点,首先:有欧洲联盟公民身份的运动员在欧洲联盟任何地方踢球时,有关“外国运动员限制”的规定予以废除。其次:有欧洲联盟公民资格的足球运动员在与俱乐部合同期满之后有权在不支付任何转会费的情况下到欧盟的另外任何国家踢球。最后,博斯曼要求欧洲法院判定列日俱乐部应该赔偿他42.6万英镑的经济损失。
原帖由 leeh14 于 2007-3-11 07:05 PM 发表 博斯曼法则的内容: 俱乐部和球员最长的合同为期5年 二十八岁以下球员(不包括二十八岁)自从签定合同的当日内合同三年受到保护,之后两年可随时接受其它俱乐部的出价,而这时他一旦答应加盟新球队,那么新球队将支付一个相当于他剩余合同上的工资作为赔偿;二十八岁(包括)以上球员的相应的保护期为两年 而所有合同的最后半年属于合同结束阶段,任何俱乐部只要能够给出该球员满意的合同,那该球员将可以在合同最后半年结束之后自由转会去新的俱乐部而新俱乐部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给原俱乐部 这是合同上的一点说明 还有关于欧洲十六岁以下青训合同 合同只能一年一签,并且可以自由转会去其它俱乐部,而新俱乐部则要支付给原俱乐部一笔赔偿金,以鼓励青训培养
原帖由 haiya1 于 2007-3-13 02:09 PM 发表 我讨厌这样的人,老想着去豪门或者老要求加工资,本来是想卖掉他嘛,但是迟了 合同不受保护我也清楚,但是不明白的是,为啥还是有很多球队来问价呢?MS完全没必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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