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这条规则日后有没有可能被做进FM里……
新浪体育讯 1995年12月15日通过的博斯曼法案给欧洲足坛转会带来地震,但现在,国际足联规则的“第17条款”有可能带来类似的影响,球员转会离队将多出一条通道:买断合同。2月23日,国际足联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进行一次评判,对苏格兰球员安迪-韦伯斯特转会维冈的案例进行仲裁,最终的结果有可能给欧洲的转会带来新的影响。
韦伯斯特是第一个也是至今唯一一名通过买断合同条款进行转会的球员,2006年夏天,他从苏格兰哈茨队转会英超维冈,双方对转会金额产生了争议,23日,FIFA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就维冈应支付的赔偿金进行宣判。
韦伯斯特转会启用的是国际足联的“第17条款”,该条款在2001年被补充写入。举例来说,一名25岁的球员,在2004年夏天加入A俱乐部,转会费是600万英镑,签下4年合同,周薪是5万英镑,那么到了2007年(履行完合同的头三年、年满28岁后),他可以支付剩余合同年限的工资(两年260万)、加上当初转会费的按年限划分(600万4年合同、一年150万),也就是说,买家只要替他支付410万(260+150)的“买断合同费”,就能要求A俱乐部放人,而A俱乐部也无权干涉他与其他俱乐部谈转会,这个价格可能远低于该球员的市场价。
最近被人提到最多的例子是切尔西的兰帕德。2001年,兰帕德以1100万英镑加盟切尔西,2004年签下了4年的新合同,那么在2007年夏天,他可以自行支付剩余两年的工资(800万),也就是说,如果有买家愿意为他支付这800万英镑的买断费,切尔西就无权阻拦兰帕德转会(1100万转会费因年限逾期已不被计入)。
按照“第17条款”,得到利物浦的杰拉德理论上甚至代价更小。2005年杰拉德签下了4年的新合同,这样到2008年夏天,只要有球队支付他剩余一年合同的工资(500万英镑左右),就能和他谈转会。而对于利物浦来说,这显然是不能接受的,因为杰拉德的市场价远不止这些。
1998年,欧盟和国际足联在争论后修改了规则,并于2001年补充进了“第17条款”,目的和博斯曼规则一样,旨在加强球员作为员工的权益、削减俱乐部在转会中的强势。如果23日宣判的韦伯斯特案例成为欧洲足坛纷纷效仿的对象,那么日后在考量转会时,球员将有更大的主动权,在进入合同买断期后,球员在和俱乐部的谈判和斡旋中就可握有更大的筹码。
根据“第17条款”,球员在赛季最后一场比赛后的15天内正式提出买断申请,就可以激活这项条款。这种情况有可能引发转会市场的动荡,球员以此强行转会、或要挟俱乐部加薪续约,这样,欧盟加强球员权益的初衷得到落实,而各俱乐部日后则要小心应对。
按照“第17条款”,在英超中有可能以远低于市场价得到的著名球星不少,当然前提是买家要先拉拢人心,球员自己想走并提出申请,然后才可能启动“第17条款”。
买家可通过买断合同方式得到的英超著名球星包括:兰帕德、2007年夏可800万英镑买入;杰拉德、2008年夏可500万英镑买入;马克莱莱、2007年夏可支付其一年工资买入;亨利、2008年夏可支付其两年工资金额买入;阿隆索、2007年夏天可支付其一年工资买入。
===============================================================
感觉要在游戏里实现这个规则有点困难,不过如果能实现的话,应该可以遏制囤积大牌的现象吧………… fm里面早就有了吧,好像是3年之后合同不受保护,只要球员答应你的条件,就可以用很少的钱买下大牌, 那貌似是博斯曼吧………………记得这个条款不太一样……………… 原帖由 ninjakehl 于 2007-2-14 11:14 AM 发表
fm里面早就有了吧,好像是3年之后合同不受保护,只要球员答应你的条件,就可以用很少的钱买下大牌,
真是如此。。。 所以说SI首先要拨乱反正的是球员本人对转会可行性的评价系统!
不应该只考虑目标俱乐部的声望,合同待遇和球员定位
还应该考虑对转会之后相似特点/能力球员的竞争,以及对球队年龄结构的估计。
举个例子,切尔西在拥有lampard的情况下对gerrard开出合同,那么这份合同的吸引力应该很小。
又譬如米兰和国米同时向一个锋线天才少年开同样的合同,那么米兰的合同更具有吸引力因为I9
和R99都三十出头了,年轻人熬上2年就出头了。
这样就不会出现FM这么多年来一直无法避免的囤积大牌问题 所谓人心难测,人脑都没法确定别人脑里的盘算,何况让电脑去模拟人脑……………… 0304就有了... 这条规则是有的,但是无法实现。因为你不能在不开价的情况下跟过了合同保护期的球员谈合同。 0304有的,但FM里没有了 原帖由 不打飞机 于 2007-2-14 01:23 PM 发表
0304有的,但FM里没有了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也几乎没有
页:
[1]